《刑事诉讼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执行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由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25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法条解读1] 。
《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l款: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152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14条第2款: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第122条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法条解读2] 。
《刑事诉讼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条解读3] 。
《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法条解读4] 。
《刑事诉讼法》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法条解读5] 。
[法条解读1] 在理解这些规定时,应注意三点:一是法律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方面的职责分工。二是公、检、法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或部门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三是应注意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享有与公安机关完全相同的职权,但军队保卫部门与监狱仅享有侦查权,这一点应注意。
[法条解读3]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有不追究
刑事责任6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不追究刑事
责任,同时也不能追诉。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
事案件中,遇到上述情形,应分别作如下不同的处
理:(1)在立案程序中,发现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
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如果是公诉案件,公安机关
和人民检察院应做出不立案的决定;如果是自诉
案件,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2)已经立案的,如
果在侦查阶段,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3)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
应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决定;(4)如果在审
判阶段,对于法定的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以
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情形的,应当以裁定终止
审理。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如果已经查明被告人
无罪的,应当以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仍未
查清的或者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应当裁定终止审
理。
[法条解读4]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在审
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权限划分,解决的是上下级
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重点掌握中级人民法院的
管辖范围。对于行为人一人犯数罪或者共同犯罪
以及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刑事案件,如果只要有
其中一人或者其中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全案件都由上级法院审理。
[法条解读5]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
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划分。划分地区
管辖的一般原则有两个:(1)以犯罪她的人民法院
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的原则。(2)以最初受理地为主,以主要犯罪地为
辅的原则。对于同一刑事案件,可能有数个犯罪
地或者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数
个行为在不同的发生地,因此导致几个同级人民
法院都有权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的。对此情形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必
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