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导读)
《民事诉讼法》第5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法条解读1] 。
《民事诉讼法》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条解读2]
《民事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法条解读3] 。
《民事诉讼法》第15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解读4]
《民事诉讼法》第16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解读1] 注意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含义
的区别。同等原则(第1款)是指一国公民、组织
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
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对等原则
(第2款)是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
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法院对该国
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限制的原则。
[法条解读4] 支持起诉的条件是:支持起
诉的主体必须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
人不能成为支持起诉的主体;支持起诉的前提是
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支持起诉必须是在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
前。注意在支持起诉的情况下,原告仍是受损
害的单位或者个人。
[法条解读5]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
民间组织,其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在民
事诉讼法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结果无法律
约束力,但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经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
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但不能直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一方不履行时,
另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调解协议。
关于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是一个很重要的
知识点,在今后的考试中肯定会涉及,应引起足够
的重视。